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告新增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刊登日期:2015/10/13
發文日期:2015/10/13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40018392號
主旨:公告新增本縣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規定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 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規定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一、增列本縣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陳俊元醫師為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10年9月29日止。
二、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三、指定機構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為3年為限。
四、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五、如於有效期間內喪失精神專科醫師資格者或醫院評鑑合格資格,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